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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(节选)
  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(以下简称外经贸部)和交通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。
第六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,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 申请书;
(二) 可行性研究报告;
(三) 公司章程;
(四)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;
(五) 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;
(六) 申请者的提单样本;
(七) 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;
(八) 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。

  第七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,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 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外经贸部门报送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,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,并抄报交通部。
(二) 外经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,并征求交通部意见;在外经贸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,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;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(或《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)。
(三) 申请获得批准后,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,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,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,并在交通部办理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》后,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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